经过筹委会的努力,西安生命科学与技术学会筹备就绪,根据西安市科协的批复要求,筹委会于2004年12月11日(星期六)上午九点在西安交通大学逸夫科学馆国际会议中心207室(交大本部新图书馆东侧科学馆南门)正式召开了西安生命科学与技术学会成立大会。 大会通过了西安生命科学与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安生命科学与技术学会”,英文名称为:XI'AN Associaation of Life Science and Techology,缩写为:XAALST。 第二条 西安生命科学与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西安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西安地区生命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生命科学与技术事业的方针政策。崇尚科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生命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生命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生命科学与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生命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国人民健康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省、市科技厅(局)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团活动,作为中国生命科学与技术学会的地方分支机构,本会遵守中国生命科学与技术学会章程,并接受中国生命科学与技术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西安市东开发区4号楼5层C座501室,邮政编码:71004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命科学与技术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生命科学与技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学科科技工作者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生命科学与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生命科学与技术科普宣传、生命科学与技术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命科学与技术知识水平; 五、发展同国外生命科学与技术团体和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开展生命科学与技术决策论证,提出生命科学与技术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生命科学与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生命科学与技术展览,大力推动生命科学与技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生命科学与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道德高尚、业务精良的生命科学与技术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一、推荐和培养优秀生命科学与技术工作人才。表彰奖励在生命科学与技术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指个人会员) (一)与生命科学与技术相关的高等院校毕业,获得助理工程师、助教、(执业)医师、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二)从事与生命科学与技术相关的学科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三)科学技术其他领域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指单位集体)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均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由本人提交人会申请书,须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的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单位会员条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三、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会员证,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由本会办公室制发。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五)优先获取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 (六)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单位会员: (一)享有为本会理事会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名誉副理事长(名誉副会长)的权利; (二)享有为本会各工作委员会推荐委员、秘书、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权利; (三)享有为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委员、秘书、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权利; (四)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有关活动; (五)优先获取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联合举办学习班及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 (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相关决议;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有关社会性公益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为本会募集资金;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二、单位会员:与本章程 第十一条 第一项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个人、单位)和理事会理事、工作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聘书由本会统一颁发。个人会员跨省、市工作变动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聘书。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及聘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及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理事长(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十、审批专业委员会的新设、合并、撤消等; 十一、审批申办本会的有关杂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协审查及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协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西安市科协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卸任前,可推举为下届的名誉理事长(会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和管理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对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聘任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的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单位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属办事机构),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 第三十四条 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性质,不得另订章程。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秘书长、理事、单位会员等推荐,本会会员亦可自荐。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秘书一至二名,专业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1-23名。专业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因各种原因,一年内不能坚持工作的;或主任委员工作无业绩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及时调整人选。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单位会员单位聘任联络秘书。联络秘书的人选,由单位的有关部门按本会的规定条件推选,联络秘书应为所在部门的正式受聘人员;单位会员单位其会员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可向本会审请成立分会;其名称为:西安生命科学与技术学会××分会。可按本会的规定,订制并悬挂相应的标志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西安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12月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