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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研究生院关于严格控制学位质量的最新有关规定——同等学力及其它

来源: 日期 2004-09-01 12:10 点击:
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及答辩审批
第十九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须进行资格审查。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已获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科或相近学科已从事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近四年内申请人发表的论文中,有三篇以上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且为第一作者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一项(科研成果奖无年限要求)。
(二)对无硕士学位者,不接受申请。
(三)每个学科授予点每年只能接受一名申请者。
(四)暂不接受本校教职工申请。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即在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过一篇与申请学位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者在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获得成果奖。凡不符合以上条件一律不予受理。
(二)本校教职工符合(一)中条件者,提出申请时,经人事处资格审查同意后,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英语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照所申请专业要求制定培养计划,其课程考试,要严格管理,必须与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外国语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对国家已设立专业综合考试的学科,必须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其成绩方予认可;对于国家尚未设立专业综合考试的学科,须参加校内一级学科组织的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二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须填写《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评审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后,于答辩前由答辩秘书报校学位办审批,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传递评阅材料。审批时答辩秘书须出示申请者学士学位证书,外国语及专业综合考试合格证书。未经学位办审批而自行答辩者,答辩无效。
第二十三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学位论文质量标准与在校生等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论文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未通过者应有半年以上修改时间。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凡未在我校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者,其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不予认可。
学位证书的填写和颁发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学位授予标准,做好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应指定专人,用毛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学位证书。填写的学位证书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学位获得者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应同本人身份证完全一致。籍贯填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州)。
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日期,一律严格按“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填写。
学位获得者的出生年、月、日以及学位授予日期,必须用汉字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证书编号须使用自动号码机打印,证书编号由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获得者学位证照片为2寸彩色免冠照片,硕士学位获得者学位证照片为1寸彩色免冠照片。学位证加盖学校钢印、校长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应加强对学位证书领取、发放的管理。学位证书的领取、发放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证书实际领取数与使用数必须完全一致,领取、发放时要签收。学位证丢失后不能补办。
对各类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对私制、仿制、伪造各种学位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第三十一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参照在校生有关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当将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各一式2份交存研究生院学位办。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严格控制学位质量的有关规定》、《关于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几点意见》及《关于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几点意见》等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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